浅谈相邻关系的唯一性

发布时间:2019-08-17 16:58:15


  浅谈相邻关系的唯一性

  【摘要】相邻关系唯一性由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对相邻关系法定性的超限度运用,使得相邻关系唯一性在实践和应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在法定相邻关系中保有一定意思自治的区域,把债权方法作为相邻关系法律制度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之一,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发挥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对不动产利用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相邻关系;唯一性;相邻权;债权方法

  【正文】

  引言:相邻关系唯一性的释义与法律依据

  相邻关系的唯一性是指法律规定不动产使用人 [1]利用不动产,只有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为一定容忍才能利用不动产而无其他选择时,不动产使用人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被法律认可为相邻关系,否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拒绝为不动产使用人使用不动产做必要容忍。

  以下条文构成相邻关系唯一性的法律依据。《民通意见》99条第一款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物权法》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言下之意,如果不动产使用人不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等,而有其他选择时,要求容忍一方可以拒绝不动产使用人的请求。

  土地贵乎利用,以尽地利,相邻关系相关法律制度就是法律上保障地尽其力的一种法律制度。所谓相邻关系,通说认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时,因相互给与便利、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均未对相邻关系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物权法》把相邻关系相关条文列入所有权篇,从侧面对相邻关系的性质做出了说明,其把相邻关系定位为因所有权扩张体现出的一种物权利益,以此保护不动产使用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衡平相邻各方利益。相邻关系的唯一性的实质就是在保护与衡平的法律精神下对相邻关系中不动产使用人的限制。

  对于相邻关系的唯一性,不管是民法教科书还是相关专著均较少涉及,相邻关系源于罗马法中地役权的部分规定,“罗马法中许多地役权以现代民法理论来看,它大致可归诸相邻关系法” [3],由于古罗马时期相邻关系归地役权相关法律制度调整,相邻关系的唯一性也就表现为法定地役的内容之一。但是相邻关系唯一性的概念始终未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