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发布时间:2019-11-01 10:48:15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包括日照妨害防免关系、相邻环保关系以及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
1.日照妨害防免关系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民事立法或者物权立法之所以确立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源于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追求,而通风、采光和日照状况如何,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的发展,现代都市高层建筑越来越普及,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与纠纷也纷至沓来。与此同时,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构成因素,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这一类型的相邻关系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于是,不少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确立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的具体规则,有的国家立法还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进行精确限制,以保证居民之通风、采光和日照。
2.相邻环保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据此,相邻一方在生产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有害物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应该说,我国《物权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出限制性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最新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毕竟,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质量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41]然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并非全能,对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相邻关系及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则主要由民事法律加以规范。于是,各国民事立法在相邻关系中无不注重相邻环保关系的调整与规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相邻环保关系,无疑是其注重生活性并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之一。追根溯源,《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禁止性规定的适度引入。一般来说,法律原则上应禁止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等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但如果侵害轻微或者按照当地习惯认为不构成侵害的,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容忍。当超过必要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相邻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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