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的几点法律限制防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12 22:32:15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很多弊端存在,如果不严格防范将会侵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为防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现的弊端,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问题作出了相应法律规范:
1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虽然法律规定公司法人格同投资者个人人格是两个单独的民事的主体,企业财产同投资者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的单独性,权利机构至高无上性很容易出现公司业务同股东个人业务相混同的局面,由此导致公司业务相对人难以区分业务往来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因此导致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局面。由于财产的混同也容易导致国家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势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大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难以分明情况下的举证义务,这在我国针对公司的相应立法过程中是不多见的。
2 禁止自然人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有限责任”这一法宝,投资者个人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自有全部财产量化到若干份,以小额资产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人为的滥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等于使“否定公司法人格”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为了防止自然人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若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3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范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为叁万元人民币并且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拾万元人民币并且一次性缴付。从常理角度看,普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多人以上,因而相对来说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具有资金实力,但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及缴付期限上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呢?首先,从提高其经营活动能力和信用基础的角度出发,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点导致其信用基础薄弱、经营能力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较弱,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公司的经济实力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公司的债权人具有担保意义,较严格的规定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的实力测试和建立其信用机制的有效途径;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通过外力的审计制度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持公司资本的正常运转防止投资人通过偷逃、恶意损耗公司财产。因此,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具有深远意义,但这一立法举措并不代表立法的完善,例如关于个体投资者能否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在涉及国计民生、垄断性、公益性等行业是否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任意涉及的问题等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问题的出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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