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19-10-21 04:13:15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l、法人依法成立标志着法人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归于消灭。任何法人的终止,依法都应进行清算,在法人清算阶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消灭,而是由清算组织享有与法人清算有关的民事权利能力。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法人,在清算完结,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后,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范围、内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宗旨、性质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经营的是非法经营,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制裁。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三)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鉴于法人与自然人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人具有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可能拥有,而法人具有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具有。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继承权、受抚养权等专属于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所享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权利专属于法人而自然人不能享有。
2、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的标准不同。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据出生这一事实产生,至死亡之日消灭。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有人皆平等地享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于其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的不同可能有所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始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人终止。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一致性。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受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身宗旨、业务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也受到同样的限制。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
法人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特别委托而能够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代表行为得以实现的。
(四)法人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二者开始和终止的时间要求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备相应智力时才能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在权利能力方面具有普遍一致性,在行为能力方面却有不同情形。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故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只能通过组成它的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其行为能力,因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法人的代理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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