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30 13:12:15
详解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前言
第一种就是特许设立主义。也就是说法人在设立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法令或者是主管机关专门的行政命令才能设立的那些法人,我们把它叫做法人设立中的特许设立义。现在就中国而言,只有银行、保险公司这些特殊的法人才采取这种特许设立主义。
第二种原则叫做许可设立主义。也就是绝在多数的法人,告别是企业法人,都是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立的。也就是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成立法人组织。这种通过行政许可的办法而设立的法人的办法叫做许可设立主义。
在法人设立的过程中,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办法:一种叫做自由设立的原则。这个在我们中国现在已经没有了,因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太自由也太随便。另一种情况叫做准主义的设立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你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某些标准,不必经过
行政许可,就可以成立法人的那种办法,我们就叫做准则主义设立的办法。我们中国只有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的那个时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采这种准则主义来设立的。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所谓合并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吸收合并。,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这个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保留下来了,所以它是吸收合并,是将一个或者几个法人吸收或者归并到一个法人中去。而如果两个大学的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都消灭,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大学,就是典型的新设合并了。
在分立上相对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也分了两种情况: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如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成立的时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后来又把它分成两个法人,,另一个才是中国政法大学。。这就叫做法人的分立。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就是关于法人登记事项中的性质范围、资金、名称等,都属于法人的变更。关于法人的终止和消灭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我们大家看一下就可以了。我就不再重复。法人的终止与登记详阅教材。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但它决定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大量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效力。故一定要注意这一类商事活动中的法律事实的构成,特别是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