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2-16 15:23:15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
1.。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3.。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程序上,。
4.,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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