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释义及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07:13:15



正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即使已成年,但由于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故法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秩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申请认定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精神病患者是指十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十周岁以下的人。十周岁以下的人是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未患精神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患精神病,则可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属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则可根据精神状态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为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仲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