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拉个“房东”,转租捞了5.8万
发布时间:2019-08-05 11:37:15
N本报记者 魏柳菁 通讯员 陈正扬
转租店面额外收取转让费,近年来,成为泉州不少商业街店面出租的潜规则。
“我的初衷不是骗,就是想拿转让费减少损失,没想到这事这么严重!”站在被告席上,小赖追悔莫及,看到庭下的妻儿,眼泪更是啪嗒啪嗒地掉。
小赖今年26岁,洛江人。2006年,小赖从别人手中转租到泉州市区津淮街一间店面做服装生意,租期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2月31日。他付了3万块转让费,还投了几万元用于装修。后来,店面生意却一直不好,租期到期前4个月,他贴出了转租告示。
去年8月中旬,男子吴某通过告示找到小赖,双方很快协商好店面转让费、租金等事宜,但吴某要求和房东本人签租赁协议。事实上,小赖也不认识房东,便在路边拉了个外地男子(另案处理),花200元让对方冒充。8月27日上午,3人签了房屋转让合同,租金、转让费共58000元,很快到了小赖手上。
同年10月底,真房东上门收房租,事情才败露。警方随后立案,小赖成了网上通缉犯。今年7月,警方在泉州市区泉秀街一租房里找到他。
小赖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但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属民事纠纷。
检察官认为,小赖在未经店面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雇佣他人冒充店主,将店转让他人,骗取转让费,已构成犯罪。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所具备的虚假情况不存在。协议中转让的店面是真实存在的,并由小赖经营,吴某接手后,房东也向吴某收取租金到今年4月,房东已知道此事但未提出异议,应算默许转租行为。”辩护律师认为,小赖雇人假冒房东的做法虽存在欺诈,收取转让费不合法,但最多也只是个无效民事行为,,要求其撤销转让并返还转让费,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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