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查孩子短信违法"看"滥法现象"

发布时间:2019-08-14 02:00:15


。(9月28日《长江日报》) 和律师所指“有的法条执行起来的确困难”一样,笔者对“私查孩子短信违法”也不敢抱有太大希望。

。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任何个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法规经历了15个月的调研和反复修改,草案二审时仍处于争议中。律师认为,有的法条具体执行起来的确困难。(9月28日《长江日报》)

  和律师所指“有的法条执行起来的确困难”一样,笔者对“私查孩子短信违法”也不敢抱有太大希望。既然是查看孩子短信是“违法行为”,那应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在亲情的左右之下,处罚若是过重,相信这也并非孩子们所愿;相反,处罚若太轻,又会将此法条置于虚设之处境。或许,既不考虑执行情况,又无视亲情与爱心――这恰恰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中的“滥法现象”。

  不能否认,“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永远是符合近代法治观念和法理精神的。

  但是,法律并非就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之于“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命题来讲,就是如此。我国有句俗语“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当“家法”遇到“国法”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家法”服从“国法”。这种现象大量存在于许多少数民族的部落中,更存在于许多家法甚严的家族中。小到一个家庭,这种情况亦然。

  比如,家长们虽然在法律上失去了查看孩子短信、聊天记录和邮件的权力,但是家长们却还保留着不给孩子买手机和电脑的权力。倘使如此,相信孩子们也不愿看到这种情景。在根本上讲,父母在民法上持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力,这种监护既包括一种抚养的义务,又包括一种保护的责任。而无论是义务还是责任,其间必定有一个非常重要桥梁,那就是亲情。然而,法与情的碰撞在一起时,往往陷于一种骑虎之境。

  相反,对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而言,些许温情的滋润和“家法”的约束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个无视法律的莽夫,或许只是差一点点父母之爱或是家规约束。

  这样的“滥法现象”还表现在“规定学生作业量”上。

  实事上,这条立法既无法打破应试教育,又难以量化执行以至于进行处罚。可以看到,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已经走向了一个极端,我国的许多立法也仅仅是为了立法而立法,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根本不去管这种保护具有多大的可执行性。殊不知,法律如此泛滥下去,削弱的是法律本身的尊严和权威。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个命题上,让法律给父母之爱和家规家法留下一些自我调节的空间,以“无招胜有招”的形式而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境界,或许是当下解决“滥法现象”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