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乘”已成常态 旅客维权莫用“冷暴力”
发布时间:2019-08-25 19:56:15
因为航班延误出现国内民航旅客“罢乘”的事例在近几年时不时地占据各地新闻报刊的版面,成为航班延误之后某些旅客的常态之举。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鹰联航空有限公司(United EaGLe Airlines Co., Ltd.,简称“鹰联航空”)对外公布其最新《不正常航班处置预案及服务标准》,第一个对“罢乘”说不,“硬气”之举引来热议。
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航班延误问题的解决尚未达到常态和法制化的水平,旅客通过激烈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日趋常见。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我国民航涉及到航班延误处置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承运人航班延误处置规章制度的缺失;在处置航班延误时服务不到位;旅客在航班延误后知情权及合法权益被忽视;;前期同类行为成功达到目的后的示范效应;盲目从众的“集体无意识”心理等。
值得关注的是,民航旅客航班延误“罢乘”直接体现为规模不等的、非暴力对抗性的、,他们往往希望通过这种激进或极端形式,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航班延误道歉及要求赔偿。
如果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无法满足他们的目的,,基于对可能产生的额外巨额成本支出、,承运人一般都会妥协。这令一些旅客食髓知味,尝到了“闹而优则利”的甜头,日积月累,铸成“航班延误—旅客罢乘—航空公司息事宁人—旅客满足要求—航班起飞”这样一个怪圈。鹰联航空的新规对“罢乘”说“不”,以一己之力打破这一怪圈,勇气可嘉,但实效仍待继续观察。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航班延误,即承运人未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航班延误属于迟延履行,也即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间,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延误航班再次起飞即是承运人继续履行义务;承运人为旅客改签、转签即是采取补救措施,承运人根据相关标准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属于赔偿损失范畴。可见,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旅客配合或者说旅客有权利要求承运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此时,选择权在旅客,如果旅客放弃或者拒绝承运人继续履行及采取补救措施,双方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就是赔偿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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