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金融风暴中的困境与情事变更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7 03:58:15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
随后这场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暴,给全球的经济、包括中国经济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一直到现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仍然存在。建筑施工企业在风暴中所受到冲击虽然不如外贸加工企业那么迅速和巨大,但在风暴的中后期,其冲击力逐渐显现出来。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施工企业的工程欠款数额增加了20%以上,建材市场的销售额普遍下降30%左右,约有3万家施工与装修企业退出了市场。
除经济环境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直接影响外,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难题是,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受到金融风暴的影响而使得部分合同条款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施工企业在这些合同中所承诺的一些义务因为经济情况的变化而无法完成,这时应当如何处理。比如因为银行在金融风暴期间采取更加审慎的贷款政策,严格放贷条件,使得施工企业融资困难,如果在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承诺垫资、带资施工的条款,则可能因为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在金融风暴期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通胀率达到两位数左右,由于这些国家原材料价格的上涨,造成当地采购成本的增加,如果在这些国家承接了工程,则施工企业将要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风险。而施工企业如果不履行以往的约定,则又可能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何有效化解施工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成为当前的一个紧迫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本次金融风暴与上世纪未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性质相同,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定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金融风暴所带来的影响并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所以有些施工企业在遇到履约困难时,想以不可以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能成立。与此类似的是发生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非典”的蔓延给一些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困难,当时曾经有人想将“非典”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以此来为部分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寻找法律上的突破口,但最终在法理上无法成立。造成这一法律困境的原因是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没有将情事变更原则纳入其中。其实在着手起草新的合同法时,我国立法部门对情事变更原则十分关注。在四个审议稿中,都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写入了情事变更原则,学者、法官们也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但考虑到我国当时的司法现状,许多人更担心这一原则会沦为地方保护的工具,,没有将情事变更原则写进我国新《合同法》。但缺乏这一原则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发生“非典”、金融危机等事件时,法律上往往缺乏处理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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