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9 00:25:15
1、围绕法人制度的争论和混乱,完全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和学者们对同一语词的不同定义或用法导致的。
其理论意义并不大,其实践意义更无,现在需要做的只是辨析其在哪种意义或用法上使用法人这个术语而已。“法人”这一术语在两种意义上被混乱地使用:(1)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2)法律认可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2、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民法都有个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问题。
正如龙卫球教授所说:“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单元到家庭为止,家庭内部并不在法律的视域之内,以家庭为主体而不以家父作为主体,也使得家父权力仅仅是一种表现家庭主体内容的技术,受到家庭主体性的限制。”由此可见,早期的罗马法中民事主体是家庭,自然人不是民事主体。
3、罗马中后期出现的经济贸易实践便以家长为代表的家庭共同体难胜其任,在一定程度上便需要个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去实现家庭利益,这便在客观上推动了个人主体独立运动。
公元212年,卡拉卡帝准予居住在罗马境内的居民都可取得市民地位,主体范围几乎扩及全部自由人、外国人、拉丁人,与罗马市民有了相同的主体地位,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一定的私权,如部分的财产权。由此可见,罗马中后期,自然人逐渐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但不应该否认这时的家庭仍然是民事主体,家庭是一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家庭作为民事主体,是最早意义上的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含义,尽管这时法人这个术语并没有出现。其实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不仅家庭,而且承认国家、地方政府等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罗马帝国时期承认各种志愿性商业团体及宗教组织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4、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承认一个团体是民事主体,显然就赋予了这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尽管德国罗马法学家萨维尼于1804年才提出权利能力),团体能够作为民事主体是从古至今都存在的,只要有商品交换的市场存在,就存在团体作为民事主体的问题,从罗马法到当今的各国法律都承认团体或组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如果“法人”这个术语的含义是指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那么可以说从罗马法到当今社会,都是存在法人这个概念的。问题出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没有出现法人这个概念。导致了很多迂腐的学者们去荒唐地猜测原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刚胜利,。
许多教科书都是这么写的。”(马俊驹教授语)其实,法国是民商法分立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中民事主体里没有法人,并不代表立法者不承认团体或组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 1699—1772)是18世纪法国私法学的集大成者,他不仅对当时法国的私法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发生了巨大影响,也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朴蒂埃认为:依据法律设立之团体和共同体可以取得诉讼、订立契约、负担自己的债务等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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