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不可抗辩”第一案引激辩

发布时间:2020-11-01 19:12:15


  专家:"不可抗辩"时限自今年"十一"起算 原告难胜诉

  新《保险法》最大的变化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如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那么,数年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又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将合同终止这样的案件还能适应"不可抗辩"条款吗?10月13日"不可抗辩"第一案在昆明开庭审理,受到广泛关注。

  □ 案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王某先后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王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王某每份保险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1020元保费,基本保额1万元。合同约定,王某如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保险金。

  从签订合同起,王某已连续5年缴纳保费共计10200元。2006年10月,王某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8月9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 2007年8月30日,王某成功接受换肾手术。

  今年10月13日,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被告承担诉讼费。

  □ 双方律师激辩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若按照旧法规定,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原告代理人认为,新法第16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为"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新法,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