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奠定基础

发布时间:2019-08-09 16:39:15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真正的名称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

  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10月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按照既定计划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12日,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道出了自己的期望:“希望在审议中能增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直期待这部法律出台

  新法制报:你一直在研究民商法领域,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何期待?

  魏盛礼: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支柱性法律,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因此,这次统一的立法可使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我对民商法的研究已有20年,一直期待在中国能出台这么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后就没了下文,直到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什么?

  魏盛礼:这与我国的法律环境有关,因为当时关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争论了很长时间,后来才决定要走分部制定的道路。按照计划,物权法不出台,侵权责任法是不能“上马”的。物权法直到2007年才完成,所以侵权责任法时隔6年再次审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完成后,我们下一步的立法任务是什么?

  魏盛礼:专门制定一部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中是第一次,我们下一步的计划是修订民法通则总则。修订完成后,民法典的框架就搭起来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很多新的内容,比如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的规定与先前民法通则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什么不同之处?

  魏盛礼:我认为与以前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化、体系化了。草案确实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术语,但以前的法律中其实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只是没有明确表述而已。同时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草案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精神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