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包打官司风险谁担?

发布时间:2019-10-24 17:41:15


  □卢国伟苏增伟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追要欠款。为了降低风险,律师对欠款利息没有起诉,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委托人拒绝支付风险代理费。

  背景新闻

  最近,江苏铜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引发的律师告委托人的案件。

  2006年建筑工程承包商贾某与徐州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所代理贾某起诉某县政府和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律所先行垫付起诉所需诉讼费用并按判决数额的25%收取一审代理费,若继续代理二审或执行阶段则加10%收费。

  2006年12月26日,律所按照约定以贾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贾某工程款本金263.6653万元及利息,某县政府负连带责任。律所为此支付诉讼费用5.2596万元。2007年11月26日,徐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贾某对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利息部分因未在书面诉状中明确提及且未举证证明,也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不予审理。2007年12月29日,律所代理贾某提交了申请强制执行书。

  2008年6月26日,贾某向律所发出通知,称案件执行阶段不再委托律所办理。2008年7月1日,原告律所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贾某按照判决数额263.6653万元的35%即92.2828万元(25%一审+10%执行)给付,同时给付其垫付的诉讼费5.2596万元。

  贾某认为,律所不主张利息(利息数额接近本金数额),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其最多按本金的12.5%履行。律所垫付的费用,其愿意返还。双方已解除了执行阶段的委托关系,执行阶段10%的费用不应支付。

  经过主审法官的法律释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以17.4万元了结此案。

  江毅轩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 风险代理不同于一般代理

  赵变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这是一起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引发的纠纷。

  风险代理又称胜诉收费,也就是常说的“包打官司”。风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但与事先收取代理费的一般委托代理不同,其是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费用由代理人垫付,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按照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高于一般代理的代理费,案件败诉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报酬,也无法收回垫付的费用。

  风险代理制度源于美国,出现在我国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在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后,很多企业因缺乏法律经验,导致很多债权不能兑现,致使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企业清收外欠账款成了当务之急。为了减轻企业因为诉讼而加重的负担,风险代理的模式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