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价值低”就不救了?

发布时间:2019-11-27 10:21:15


  耄耋老人长期卧床,一日突发脑梗,被子女们送至附近一家大医院,接诊医生在得出检查结论后,“考虑到老人年龄及身体情况,认为留院价值不高”,结果老人回家次日即别人世。子女们不能接受老父“不治而亡”的结局,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0月25日,,当事医院因“医疗不作为”被判赔两万元。

  老人脑梗,送院被“遣返”

  皇姑区李刚裕年过八旬,2008年之前就有脑血栓、糖尿病史,长期卧床。去年5月2日,老人突然出现昏迷、神志不清等症状,儿女们立即拨打120,将老人送往附近一家大医院。医生接诊后开出了一份脑CT检单,结果显示为“左侧脑梗塞”。出人意料的是,接诊医生并没有将李先生收院治疗,只是轻描淡写地嘱咐家属:“没啥事,回家补补糖就行。”李家子女们再一次向医生提出是否需要住院的疑问,还是被医生“不用住院”挡了回来。就这样,症状未消的李先生又被救护车捎回了家。

  晚上,儿女们喂老人喝了两勺糖水。谁知第二天早晨,李刚裕便无法自主进水进食,到了晚上,老人撒手人寰。

  子女告状,要医院赔偿

  父亲送院后未经救治病死家中,李家五子女决定要为此讨个“说法”。他们先是找到医院,与当时的接诊医生理论,可医生仍坚持说“回家补糖”没有错。。

  五兄妹诉称:接诊医生对家属介绍病情爱搭不理,未予全面检查便拒绝留院观察,让家属将老父亲带回家中补糖。是被告的不治疗行为耽误了老父亲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老父亲死亡。五兄妹认为,父亲虽然年老多病,但如果医院给予全面检查,留院观察治疗,生命定会延长,故对医院提出质疑,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医院辩称没有行医过错,不同意赔偿。

  救治价值,医院说了算?

  老人不治而亡,一时众说纷纭。倾向于原告方的观点认为:从合同法基本原则看,医院与老人之间存在着医疗合同关系,医院没有尽合同义务,对危重病人处置不当,应该承担责任。

  倾向于被告方的观点则认为: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也不是医疗过失。医院建议患者回家是考虑老人年迈,患病多年,留院救治价值不高,也是为节省病人家属开支。至于病人死在家中,是病人自身疾病造成的,与医院行为无关,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家子女对此不能接受:“一个人的生命有没有救治价值,岂能由医院说了算?父亲在时我们是一家人,父亲不在了,我们的家就散了,你说父亲存在的价值高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