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价值衡量的正当利益
发布时间:2019-08-24 19:52:15
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其对“保险利益”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笔者对保险利益的基本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保险利益的界定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相较原法,补充了被保险人这一利益主体,但关于保险利益的界定,仍沿用原法的定义。理论上,一般将保险利益描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目前,学者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主要可以分为经济利益说和法律利益说。
1.经济利益说。经济利益说主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保险利益原则是否可适用于人身保险的问题,经济利益论者内部又有不同的看法。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保险利益指经济上可以金钱计算之利益,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多数大陆法系学者基于人的生命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理论,认为保险利益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利益之法律利益说又可分为利害关系说和适法利益说。
(1)利害关系说主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作为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利害关系说主要依据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节第一款的规定,“凡对于特定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有保险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利益说无法适用于人身保险的问题。利害关系说力求调和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适用所产生的矛盾,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利益说无法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局限。
(2)适法利益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合法利益。这种观点多少反映了国家干预私人民商事活动的思想,与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的定义是相一致的。适法利益说主张法律承认的利益方可谓之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合法性,使保险利益原则在合法性的要求下较统一地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但这种对保险利益理论上的统一却忽视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即滞后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等,使保险人在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地创新险种以满足不断扩大的被保险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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