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变化和民法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3 16:18:15


  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0年的大纲相比于2009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民法学更是如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二、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

  (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