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范本
发布时间:2019-08-22 12:32:15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那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如何书写工伤认定行政起诉书?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2018年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2018年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范本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望判如所请。
此致
江西****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以及2018年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范本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应该都有了基本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最新资讯
-
08-14 0
-
09-20 1
-
04-06 1
-
08-22 0
-
01-06 1
-
10-3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