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庭认定证据错误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02 18:12:15
当庭认定证据是指合议庭在庭审当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当庭作出确认。由于当庭认证可以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法官素质,所以,去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庭审中经过质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应该说, 这规定是符合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当庭认证却容易发生错误,出了错误怎么办呢,这需要根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区别不 同的情况来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认定证据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应该,即理所当然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庭认定证据,庭审结束之前发现错误的,重新进行认证是惟一选择。??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这里规定了两种选择方式:一种选择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另一种是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究竟采用哪一种方式,法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的情形是:1、再次开庭有困难的;2、证据不需要重新质证的;3、不涉及证据采信问题的。除此之外,则要考虑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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