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房屋擅装饰造成损失自担责
发布时间:2020-06-14 08:16:15
2005年1月,李某出资购买灌阳县一家冶炼厂,并沿用属灌阳县水利电力局所有而无偿提供给冶炼厂使用的4间办公室。
2007年3月,李某未经灌阳县水利电力局同意,擅自对这4间办公室进行装饰,并在办公楼后的空地上修建了一间简易公厕。去年9月,灌阳县水利电力局以李某侵权为由诉到灌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其占用的办公室。
。但李某在履行判决规定义务时,要求灌阳县水利电力局折价补偿其添附物,因无法协商解决,起诉。
近日,,李某无偿占用灌阳县水利电力局房屋,并在使用时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扩建,其行为既构成对房屋所有人财产的侵权,亦属擅自添附行为。因此,对其要求折价补偿房屋添附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的权利”。执行:“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李某对灌阳县水电局所有的房屋进行装饰、扩建,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且所有人不同意对拆除房屋添附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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