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制度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03-09 15:58:15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尚有问题需要解决,行政赔偿制度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完善,包括把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范畴;行政机关不作为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改进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行政指导行为致损害也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等。

  【摘要】行政诉讼与公民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其他国家的行政赔偿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行民交织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领域涉及较少,现行的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法规极其有限。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行政赔偿  行民交织  共同侵权  改进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得以确认,“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该宪法在1975年1月17日失效,但无疑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雏形。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里才取得了重大进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有关赔偿的规定是对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完善,使得国家法律赔偿制度具备了可诉性和操作性。

  实际行政审判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一方处于弱势,行政机关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传统模式下的“民告官”纠纷,一般都是以弱势一方败诉而告终,人民群众对于公正的期待尤为迫切。,同时也出台了相应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有很多亮点,如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和行政诉讼适用和解等,紧跟时代步伐,更加趋近于民事诉讼,贴近生活,是行政诉讼的进步与完善。,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粗略的规定了行政赔偿的救济渠道即复议和诉讼,其中更加强调诉讼的重要性,使得行政赔偿走上行政诉讼之路,但似乎这也是最终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