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未将房款交公引纠纷 铁证面前难抵赖

发布时间:2019-08-24 23:43:15


5月9日,当事人:“被告愿意年底退还我一万多元的房款让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太感谢您了。”将近一个多月来,她在与驮卢法庭法官的多次交流与接触中,,也感受到了法官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热情。

1996年2月,黄某购买了江州区左州村统一规划的房屋一间,并于1997年10月交了103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建成。2010年9月,其他人都领到了退还的原购房款,而黄某却被告知自己交的钱未转到房地开发专用账户上。黄某及其丈夫找到当时经手人邓某和李某,却未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要求李某和邓某退还他们当时交的10300元及其利息。

驮卢法庭的法官接到案件后,当天即驱车前往左州镇找到邓某、李某。邓某承认当年是有开发票给黄某,但是钱是出纳李某收的。李某对此也表示承认,但是钱到底去到哪里了现在一时也没法理顺,答应回去想清楚了尽可能和黄某协商解决,。然而一周过去了,李某一直没有与黄某联系。法官与李某取得电话联系,他告诉法官有2000元的去向是明确了,但是还剩八千多元还不知道。法官耐心地跟其辨法析理,明确账是无法赖掉的。李某表示过两天会到法庭了结此案。

然而又一周过去了,李某没有出现在法庭。法官协同原告再一次来到左州镇寻找到李某,当场分头主持调解。这回李某没有再找借口推托,但是认为利息高了点。通过法官调解,原告表示只要李某有诚意且今年还清房地款本金,利息就免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李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1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