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发布时间:2019-10-31 04:24:15


  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某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为形成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当事人要持介绍信、户口薄等证明,如果不是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一般不易形成法律上的重婚。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处理重婚案件的原则是:一是一般均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后果和情节,分清情况,叉别对待;二是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或者拘役”。可见,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重婚、纳妾问题。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妾是旧社会一夫一多妻制的产物。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一般那不予追究。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并未离婚,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而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婚、纳妾,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包养二奶”公开与妻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予以惩罚。

  禁止重婚也近代、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罗马尼亚《家庭法》第五条规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得再行结婚。”在亲属法上,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以及婚姻无效或撤消的原因,亦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刑法上,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当代许多国家都有大体相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