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9-08-29 09:37:15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记者 周信伟 摄
□见习记者 谢东旭 通讯员 余甬
本期专家:丁汉良,、二级法官,从事立案审判工作有24年,现兼任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合议庭审判长。
丁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影响子女(zinv)。对于子女(zinv)问题的处理,不仅仅涉及抚育费的给付,子女对精神需求及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如何抚养,孩子归谁,可由双方从子女利益出发,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以案说法
A未婚妈妈对孩子也有探望权
张先生、翁小姐二人感情很好,但二人并未登记结婚而是选择同居。 2001年6月8日翁小姐喜得一子小名小宝。没想到儿子还未满周岁二人感情破裂了。对于小宝跟谁生活的问题,二人发生了争执,谁也不肯放手。无奈之下二人走上法庭。,张先生、翁小姐达成协议,小宝随张先生共同生活,翁小姐于每周六下午1点到5点探望小宝。小宝上幼儿园后,翁小姐每两周带小宝共同生活一天。
二人分手后不久张先生就结婚了,此后,翁小姐去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的过程中,经常与张先生妻子发生口角、争执。一次翁小姐去张先生家探望孩子时,翁小姐与张先生妻子再次发生争执,互相谩骂及殴打。翁小姐只好选择了拨打110报警电话。事情解决后,翁小姐未再前往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为了解决探视孩子的问题,翁小姐起诉。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二人已经达成协议小宝归自己抚育,在其抚育小宝期间,小宝的共同生活权随抚育权已归其行使,翁小姐提出的要求不利于小宝在新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小宝与翁小姐共同生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翁小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小宝一次。探望时间是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5点至第二天下午5点。探望方式,张先生于周五下午5点,在张先生住所地所在的居委会门口将小宝交给翁小姐,翁小姐于次日周六下午5点,在同一地点将小宝交给张先生。
【点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但该协议就行使探望方式等不明确,且翁小姐在实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多次与张先生的妻子发生口角和争执,致翁小姐探望权受阻,张先生亦未尽协助义务。,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就翁小姐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地点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应当指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张先生应予正确对待和协助。
B 父亲失业孩子抚养费成难题
邵女士和蒋先生原为一对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取名小芳。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了, 2006年3月16日,,二人约定小芳随邵女士生活,蒋先生按月承担小芳生活费500元及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2007年2月起,蒋先生未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2007年8月,蒋先生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有关部门领取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芳没有收到父亲寄来的生活费后,邵女士为此也找过蒋先生让蒋先生按照约定给付抚育费。但蒋先生一直迟迟不付,这让邵女士很是生气,,补付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止未支付的生活费,以每月500元计算,并且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审理中,蒋先生认为, 2004年3月他与邵女士离婚时自己还有工作,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所以能够按时付款,直到2006年5月。蒋先生于2006年4月合同到期后再次失业,至今未找到工作,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只能每月支付小芳抚育费150元,并以此标准补付前欠的抚育费,不再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蒋先生自2007年3月起按月给付小芳抚育费500元,至小芳18周岁时止。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芳自2007年2月起至2008年2月止欠付的抚育费共计6000元,。
【点评】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给付,应以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医疗、教育水平为前提。
被告蒋先生在登记离婚后收入确有减少,至今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参照离婚协议约定,。考虑到抚育费中已包含了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所以,。至于被告蒋先生先前欠的抚育费,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蒋先生的给付能力及离婚协议原有的约定,。被告蒋先生辩称生活费支付至2006年6月,因原告否认,被告蒋先生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C 父亲想用债务来抵消抚养费
乐乐今年18岁。 2003年12月,,双方约定,乐乐随母亲陆女士生活,乐乐的父亲华先生自2003年12月起每月支付乐乐抚育费500元,至乐乐18周岁止。原先家中的产权房归陆女士所有,陆女士于2004年5月底前支付华先生22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华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子女抚育费,而是将其应支付的上述至乐乐18周岁止的抚育费与陆女士应支付的财产折价款和案件受理费折抵。
华先生离婚后失业,现在无固定收入,看病也是自费的,现在独自居住于其名下的房屋内。陆女士同样无业、没有退休金、未再婚,现已将其名下房屋以每月5000元租给他人,所得租金用于与乐乐另行租房居住、支付房贷和母女二人的日常生活开销。乐乐每学期学费、代办费约3800元。
2005年9月19日,乐乐起诉要求父亲自2005年9月起每月支付乐乐生活和学习费用500元。
审理中,华先生辩称,调解离婚时,协议中确定陆女士应付给他22万元,现仍有6.4万元未付清。自己现失业在家、没有养老金、没有劳保,看病用去很多钱,经济上相当困难。女儿生活、学习确实需要费用,但作为父亲现在没有能力满足其要求,每月最多只能支付150元。
,华先生应自2005年10月起按月支付乐乐抚育费300元,至乐乐完成高中阶段学业为止。
记者 周信伟 摄
□见习记者 谢东旭 通讯员 余甬
本期专家:丁汉良,、二级法官,从事立案审判工作有24年,现兼任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合议庭审判长。
丁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影响子女(zinv)。对于子女(zinv)问题的处理,不仅仅涉及抚育费的给付,子女对精神需求及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如何抚养,孩子归谁,可由双方从子女利益出发,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以案说法
A未婚妈妈对孩子也有探望权
张先生、翁小姐二人感情很好,但二人并未登记结婚而是选择同居。 2001年6月8日翁小姐喜得一子小名小宝。没想到儿子还未满周岁二人感情破裂了。对于小宝跟谁生活的问题,二人发生了争执,谁也不肯放手。无奈之下二人走上法庭。,张先生、翁小姐达成协议,小宝随张先生共同生活,翁小姐于每周六下午1点到5点探望小宝。小宝上幼儿园后,翁小姐每两周带小宝共同生活一天。
二人分手后不久张先生就结婚了,此后,翁小姐去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的过程中,经常与张先生妻子发生口角、争执。一次翁小姐去张先生家探望孩子时,翁小姐与张先生妻子再次发生争执,互相谩骂及殴打。翁小姐只好选择了拨打110报警电话。事情解决后,翁小姐未再前往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为了解决探视孩子的问题,翁小姐起诉。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二人已经达成协议小宝归自己抚育,在其抚育小宝期间,小宝的共同生活权随抚育权已归其行使,翁小姐提出的要求不利于小宝在新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小宝与翁小姐共同生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翁小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小宝一次。探望时间是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5点至第二天下午5点。探望方式,张先生于周五下午5点,在张先生住所地所在的居委会门口将小宝交给翁小姐,翁小姐于次日周六下午5点,在同一地点将小宝交给张先生。
【点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但该协议就行使探望方式等不明确,且翁小姐在实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多次与张先生的妻子发生口角和争执,致翁小姐探望权受阻,张先生亦未尽协助义务。,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就翁小姐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地点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应当指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张先生应予正确对待和协助。
B 父亲失业孩子抚养费成难题
邵女士和蒋先生原为一对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取名小芳。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了, 2006年3月16日,,二人约定小芳随邵女士生活,蒋先生按月承担小芳生活费500元及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2007年2月起,蒋先生未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2007年8月,蒋先生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有关部门领取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芳没有收到父亲寄来的生活费后,邵女士为此也找过蒋先生让蒋先生按照约定给付抚育费。但蒋先生一直迟迟不付,这让邵女士很是生气,,补付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止未支付的生活费,以每月500元计算,并且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审理中,蒋先生认为, 2004年3月他与邵女士离婚时自己还有工作,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所以能够按时付款,直到2006年5月。蒋先生于2006年4月合同到期后再次失业,至今未找到工作,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只能每月支付小芳抚育费150元,并以此标准补付前欠的抚育费,不再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蒋先生自2007年3月起按月给付小芳抚育费500元,至小芳18周岁时止。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芳自2007年2月起至2008年2月止欠付的抚育费共计6000元,。
【点评】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给付,应以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医疗、教育水平为前提。
被告蒋先生在登记离婚后收入确有减少,至今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参照离婚协议约定,。考虑到抚育费中已包含了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所以,。至于被告蒋先生先前欠的抚育费,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蒋先生的给付能力及离婚协议原有的约定,。被告蒋先生辩称生活费支付至2006年6月,因原告否认,被告蒋先生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C 父亲想用债务来抵消抚养费
乐乐今年18岁。 2003年12月,,双方约定,乐乐随母亲陆女士生活,乐乐的父亲华先生自2003年12月起每月支付乐乐抚育费500元,至乐乐18周岁止。原先家中的产权房归陆女士所有,陆女士于2004年5月底前支付华先生22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华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子女抚育费,而是将其应支付的上述至乐乐18周岁止的抚育费与陆女士应支付的财产折价款和案件受理费折抵。
华先生离婚后失业,现在无固定收入,看病也是自费的,现在独自居住于其名下的房屋内。陆女士同样无业、没有退休金、未再婚,现已将其名下房屋以每月5000元租给他人,所得租金用于与乐乐另行租房居住、支付房贷和母女二人的日常生活开销。乐乐每学期学费、代办费约3800元。
2005年9月19日,乐乐起诉要求父亲自2005年9月起每月支付乐乐生活和学习费用500元。
审理中,华先生辩称,调解离婚时,协议中确定陆女士应付给他22万元,现仍有6.4万元未付清。自己现失业在家、没有养老金、没有劳保,看病用去很多钱,经济上相当困难。女儿生活、学习确实需要费用,但作为父亲现在没有能力满足其要求,每月最多只能支付150元。
,华先生应自2005年10月起按月支付乐乐抚育费300元,至乐乐完成高中阶段学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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