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怎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发布时间:2019-08-02 17:56:15


  日前,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新闻媒体旁听案件提供便利等。毋庸置疑,这些要求有助于司法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该规定中也有一些条文不仅内容模糊不清,而且有束缚媒体监督之嫌,甚至与我国的有关法律和依法治国精神存在龃龉。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凡违反这五条之一的,,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还要追责。

  新闻报道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当然包括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和案件的报道权利,只要媒体没有侵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恪守了职业伦理,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调查和获得的消息进行报道。新闻媒体负责的对象是消费者和普通公民,新闻媒体通过行使自己的报道构成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首先,??如果真能这样的话,?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同时,新闻媒体怎么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众所周知,只有国家公职人员能接近和掌握“国家秘密”,媒体根本不是“国家秘密”的掌握者,如果某公职人员将“国家秘密”透露给了媒体,那也是该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而不是媒体!况且,《刑事诉讼法》、,在此情形下,媒体根本无法旁听甚至采访,怎么可能知道“国家秘密”呢?

  其次,“戒律”第二项针对的是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问题是:何谓“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一篇报道失实多少算是“严重失实”?30%、50%,还是80%?根据什么标准计算这种比例?比如,被公诉的“罪名”报道错误算不算“严重失实”?别忘了,根据法理,,因为没有人或者新闻媒体能够做到言论或者报道(永远)完全合乎事实,尤其是针对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