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设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02 13:44:15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高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县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调委”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市和区(市)县“医调委”应当聘用专业知识丰富,法律素质较高,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理赔事项;双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医患双方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在30个工作日内调结

  按照《征求意见稿》,“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程序是: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应当予以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同时,“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调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调解不成的,“医调委”不再调解,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同时,调解成功的,“医调委”应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医疗机构不配合调解将追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未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相应后果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致使调解、仲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的等。对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