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缺失合同能源管理“很受伤”

发布时间:2019-12-18 14:28:15


  困境一:与财政支出制度不匹配

  主持人:看来合同能源管理的确是低碳时代的“节能专家”。但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节能服务公司都叫苦不迭?是什么问题让合同能源管理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呢?

  李樾:很感谢能够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们倒倒苦水。合同能源管理在运作过程中的确遇到了很多无法逾越的问题。

  首先是财政支出制度的不匹配。比如实施路灯改造项目,如果该项目甲方为路灯管委处,这是一个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的电费是财政实报实销或者是由预算安排的。以改造前每年800万元电费、改造后每年400万元电费来计算,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甲方分享节约的400万元节能效益。但问题是,节约的这400万元在政府支出制度中是没有对应的会计科目或预算科目的。这样一来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改造投入和收益就像蒸发了一样。

  陈璐璐:公共机构的费用年初都要列入预算内相应的科目,比如您说的这个是否可以列入“其他项目支出”呢?如果是报销制的话也同样,你们只要开具服务费发票是否就可以了呢?

  李樾:但是财政是不承认电费发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因此有的政府用户不敢和我们签合同。

  金彩娟:关键在于财政是否将你们的服务费发票视为电费发票的一部分来处理。也就是说政府认不认你这个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模式,如果认同的话,那将来是否可以让节能支出费用和电费同等处理?但这就是政策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陈璐璐:是的,如果将公共机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视同为能源支出,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白景明:企业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我认为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公共机构委托节能专业公司落实节能政策,节省下来的预算支出费用如何分配是预算管理中的新问题。举个例子,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年共节省100万元,业主把多少钱上交给节能服务公司,多少钱结转到下年用或用作他途,需要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根据现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公司提供服务,业主要将节省下来的钱全部或大部分支付给节能公司,我认为从业主角度特别是政府业主的角度上讲并没有达到节约行政成本的效果。因此,在预算管理方面,首先要明确可以付给节能公司多大比例的节约款,我认为这一比例不能过高。此外,节约下来的资金应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困境二:零余额账户挫伤用户积极性

  主持人:李总,在您看来本是无法逾越的问题,大家帮您解决了。您还有第二个困难吗?不妨说出来大家一起“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