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3 09:22:15


  《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的数量为3.84亿,互联网普及率已达28.9%。然而,伴随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却不容乐观。理论上讲,作品的每一次新传播都是在拓展新的利益空间,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不规范的科技网络已对著作权人的权益构成了掠夺,并未带来人们预想的使用者与权利人共享利益的双赢局面。

  就目前网络侵权作品的类型及表现而言,已经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作品。以热播的影视剧为例,有业内人士指出,两年前一部有影响的影视作品若独家许可给知名网站,一般收费200万左右。而现在,这已不再具有可能性了。没有网站会选择独家许可播放,因为一旦播出,不要多久,甚至同一天就会在众多网站上出现该剧的盗版。此外,对音乐作品的盗版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但凡有新歌曲,很多人会通过网络未经授权就非法下载使用,下载的歌曲是否得到授权,就不得而知了。由于大家都习惯了这样的免费音乐下载,也就少有人再去购买正版光碟。客观地讲,这种方式对音乐行业有着巨大的冲击,严重伤害着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和正规传播者的利益。

  网络侵权的成因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相关立法不完善。网络传播是作品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传播的新途径,现有法律未能跟上科技的发展速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同时,网络侵权涉及的侵权技术也更新很快,如有些侵权者为了隐藏自身位置,使用大量虚假注册地址;还有的通过扩大作品授权范围来混淆界线,把商业经营行为归为公益行为;最新出现的“视频导航网站”不允许用户上传或下载,但提供大量版权不明的热播影视剧的链接。这些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本来就不完善的立法显得更加苍白,。

  需要指出的是,已有立法不具有操作性的情形同样存在。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份以上的,属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可判3年徒刑。目前司法部门都以是否存有500份非法作品作为立案标准。但是这个起点非常高,加上网络取证困难,故基本上不具有操作性,这也是今年“两会”上有议案提出降低标准的缘由。

  (二)从网站角度看,低成本、高回报是网站侵权的原动力。传统的侵权模式尚需要一套生产线来实现盗版,而今天仅仅需要“复制”和“粘贴”两个动作就轻松完成全过程,这使得网络已经成为众多侵权者的首选领域。即使侵权后被起诉,由于是奉行补偿而非惩罚的赔付原则,判赔的标准也极低。试想,一边是区区几万元赔偿金,一边是因点击率高而投放的数十万元广告费用的吸引,网站自然会不假思索地选择后者。所以,侵权者对盗版行为持坚定不移的态度,先侵权获利了再说。如果权利人没有找上门,就白赚一笔;如果找上门,就想办法尽量缩小赔偿额。通过侵权能够做到收益大于成本,这才是盗版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