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中学生玩火烧中巴车 家长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14:44:15


  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纪晨宇)一辆中巴车被小区里三个调皮的孩子烧毁了,车主找谁赔偿?日前,,经调解,孩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了对车主的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省会一中巴车主张某起诉,案件起因是这样的——2006年4月的一天下午,省会中学生小明(化名)与另外两名同学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停车场边玩耍时,小明用铁丝将同住该小区的张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中巴轿车窗户捅开,三人钻进车内“探险”,小明在翻找东西时使用了打火机照明,不慎将车子点燃,孩子们仓皇逃跑,中巴车最终被烧毁。

  事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事发时小明等三人均不满14周岁,对实施的放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按民事纠纷处理,责成三人的监护人与车主协商赔偿事宜。

  除小明一家外,另两名孩子的家长先后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于是,2009年11月,张某将小明及其监护人即小明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根据相应的责任份额,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但提出张某的车辆实际已临近报废,且未能提供齐全的营运手续,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有争议。

,最终双方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调解协议,小明的父母向张某致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指出:《刑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事发时,小明等三人虽然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不能免除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总之,年龄因素并不是免除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