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要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19-08-16 18:42:15
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还要坚持有利于生活和生产,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也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六、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救济规定,本条是由原《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而来的。与原规定相比 ,本条没有任何变动。
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 经济帮助的责任。这样,即体现我国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助的新型的人际关系,也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因素的补救。这也规定对夫妻双方平等适用,但其立法针对性主工是为了帮助女方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离婚以济帮助,与夫妻共同期间的抚养义务,性质完全不同的。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而经济帮助仅是原来的婚姻关系派出来的一种责任,它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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