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种权力吗
发布时间:2020-09-14 02:50:15
离婚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也仅仅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权利。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均以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为前提。超越法律和社会道德准则的“权利”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当今,现代法律,尤其是作为私法的民法,以“社会本位”为其立法基础,“义务之负担,不必尽由义务人之意思,法律之任务,亦未必尽在保护个人之权利。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之谓社会本位之法制”。
也就是说,若个人自由与社会全体利益冲突,为维护后者,应该对前者予以相当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在个人行为致使社会蒙受积极损害的,那么法律对前者的限制更为严格。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所以权利的确定和行使不能超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离婚自由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以轻率的态度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这是滥用离婚自由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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