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对离婚加以限制

发布时间:2019-08-19 05:58:15


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该观点颇有代表性和倾向性,反映了一种思潮,不容忽视。

婚姻是一种伦理实体的关系,保障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决不单单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种把离婚自由等同于自由离婚的观点是错误的。正如列宁所说“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离婚自由的实质和内涵。

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意》一书中早就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

任何自由都是一种有限制、有条件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自由应当遵循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法律的自由观强调的是以某种道义为由去做什么的自由,而维护个体感觉偏好的自由坚信所强调的自由是不受他人强制的行为和思想的自由。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自是应多强调法与个体的“兼容性”。但从整体角度出发,我们却不得不多关注法与个体的“不可兼容性”、“不可通约性”。从整体出发,当个体自由与法律的自由不一致甚至相悖时,此时的个体自由绝不应超越法律自由。因此,把离婚看成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这是对我国离婚自由的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