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触电身亡 七村民、村委会、电力公司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31 01:13:15
9月16日,傍晚,天降暴雨,吹大风,大风将泡桐、树枝吹断,树枝飞出将17米远的220V低压线的火线、零线、打断、断线落在路上,在田里收稻谷的王某、闵某夫妇躲雨后回家时天已黑,途经断线处时二人触电身亡。王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七原告起诉该村委会、电力公司、断线产权村民,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近日,,奉节县三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七原告41071元,被告前进村委会赔偿七原告41071元,被告曾某等七村民各赔偿1956元。 ,死者王某与闵某系夫妻,有法定继承人两子一女,死者双方父母四人;出事故的电线产权是曾某等七户村民,该线路档距79米,出事故时该处电线全部腐蚀;村民与电力公司于2002年8月19日签订供电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变压器上低桩处。经查电力公司与村委会安装的保险设施是用铝线直接连接的,不符合要求;2005年8月31日,电力公司所属草堂供电所向村委会发出事故隐患督改通知书,通知该村低压电线存在隐患,该村接到整改通知书后,由该村村支书,农电员王某在通知上批注:“供电部门不按政策进行农网改造,农民不服,村级无法负责,由违背政策者负责”的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交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收到通知后不理睬,于2005年9月16日发生该事故。 :按电力公司与村委会约定,低压线路应由村委会巡视、维护、负责安全,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气恶劣,大风吹断相距17米外的泡桐树枝,泡桐树枝飞出打断低压线路,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但曾某等七户所有的低压线路因年久老化腐蚀,不能承受正常的外力影响也是电线断落的原因;电力公司的整改通知书所列的安全隐患没有明确列举本案事故所断低压电线路隐患,村委会也没有通知七户产权人整修更改电线;电力公司虽为电力经营者,按我国现有政策规定其具有管理之责;本次事故发生前,电力公司发现村委会辖区内低压电线路存在多种安全隐患,而村委会管理的低压保险装置与电力公司管理的变压器不足1米,电力公司却视而不见,且电力公司所管理的高压电路上的保险装置也不符合规范,综上,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虽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但与所断的低压电线线路腐蚀,疏忽管理,保险装置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此,电力公司、村委会七户村民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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