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不准搭醉汉、赤膊等乘客规则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9-08-30 11:13:15
郑州市新出台并实施新的公交乘车规则中规定:公交、的士有权拒载赤膊、醉汉、无人看护的重症病人、无人带领的小孩、带宠物的乘客。这样的规定是否正确,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报》记者乔秀玲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
乔秀玲:杨老师,作为一位权威的法学专家,您怎么看待这一规定?它是否合理?为什么?它的法律依据什么?
杨立新:对这样的一个规定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加以具体分析。例如,醉汉、赤膊、无人带领的小孩、带宠物的乘客搭乘公交车,公交车予以拒载,是有道理的,因为这是公交车,是为公众服务的交通工具,不能因为不文明的乘客,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人、无人带领的小孩,而影响公众的利益。但是,对于无人看管的重症病人,如果刻意强调这一规定,,因为无人看管的重症病人可能就是急切地需要救治,那么如果确有必要,公交车甚至可以专程送其去医院救治,一律拒载,不是好的规定。同时,如果无人带领的小孩是走失的孩子,则任何人都有义务帮助,公交车大概也不能例外。
乔秀玲:这种规定是否侵权?它侵权的主体是谁?侵犯了那种权利?
杨立新:对于这样的规定,不能就认为是侵权行为。况且,一个政府的行政规定也不构成具体的侵权行为。这一规定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区分具体情况,只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考虑,而没有更好地考虑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也应当保护。如果说一个公交车对于应当搭载的乘客不予搭载,例如无人看管的小孩、病人等,违反的就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可以认为是违约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损害,则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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