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爱香、阎智霞、阎智增、蒲晓慧诉姚洪灏、李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

发布时间:2021-06-06 16:48:15


蒲爱香、阎智霞、阎智增、蒲晓慧诉姚洪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873号

原告蒲爱香,女,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原告阎智霞,女,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
原告阎智增,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
原告蒲晓慧,女,汉族,2000年5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蒲爱香,女,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洪灏,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98号。
负责人王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611室。
负责人李晓凝,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蒲爱香、阎智霞、阎智增、蒲晓慧诉被告姚洪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吉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爱香、阎智霞、阎智增、蒲晓慧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东及原告阎智霞,被告姚洪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大地保险吉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平安保险广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4日18时40分,阎老豹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郑州市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四环郑电侯柴线121号线杆西17米处时,与沿南四环同方向行驶变更车道的被告姚洪灏所驾驶的吉BA70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致使阎老豹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姚洪灏负事故主要责任,阎老豹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姚洪灏作为肇事司机,,对造成原告家属阎老豹死亡并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但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43
206.5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遗体火化证明;3、肇事车辆行车证及驾驶证;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5、结婚证;6、户口簿;7、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上闫垌社区管理委员会证明;8、河南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荆尚都服务中心证明;9、。
被告姚洪灏辩称,1、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3、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姚洪灏提交的证据为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份。
,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超出部分应由我和被告姚洪灏连带赔偿。

被告大地保险吉林支公司辩称,1、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理赔;2、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本案被告已受刑事处罚,不应主张精神抚慰金;4、超出交强险范围,应按三七比例分担。
被告大地保险吉林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平安保险广州支公司辩称,1、,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2、原告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精神抚慰金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平安保险广州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合法,并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1、对证据6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对证据7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内容,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证据8的真实性被告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5、对证据9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合法,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二)、对被告姚洪灏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余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客观真实,故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三)、,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24日18时40分,阎老豹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四环郑电侯柴线121号线杆西17米处时,与被告姚洪灏所驾驶的吉BA70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阎老豹当场死亡。,阎老豹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本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姚洪灏申请,分别追加大地保险吉林支公司、平安保险广州支公司为本案被告。
另查明,1、,;2、肇事车辆吉BA70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吉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广州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