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27 15:32:15


  所谓诉讼风险是指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对于诉讼风险,当事人有必要事先了解,以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下就依该提示书对诉讼风险到底包括哪些做出阐述。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就我国的管辖制度,详见本网站诉讼与仲裁栏目中《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简介》一文。)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即“不告不理”原则。这里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诉讼请求要完整,。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条提醒当事人切忌狮子大开口,如有些经济赔偿中明明已有上限规定,却还要提出超出上限的诉讼请求,则图增不必要的诉讼费。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可能不被审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类民事纠纷;长期诉讼时效为4年,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纠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无诉讼时效限制,即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上诉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前提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后者是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无需举证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其中,。

、23条规定,,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一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