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侵权门 反举证对方抄袭
发布时间:2019-08-19 15:30:15
曾轰动一时的“教授侵权门”,历时7年之久,距离二审判决3年之后再度开审。近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方华工教授谭某亨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引用译文并非出自沙某迅著作,并质疑沙抄袭。
新证据:涉嫌内容出自他人的译文
这宗侵权案,分别在2009年4月一审和在2010年7月二审,判决结果均为沙某迅胜诉,谭某亨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应给予1.9万元赔偿及公开道歉。3年过去,该案因谭某亨提供了新的证据,近日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
根据谭某亨新提供的证据,:黑色波字“8604”——来自东方奥斯威辛的追诉》(以下简称《追诉》)两书中引述的译文,译者为朝鲜族朴姓翻译家,。
在法庭上,谭某亨出具了该版译文的原文以及译文,但并非完整版。
回应:证据不完整可信度待考量
除了出具新证据,谭某亨还提出两点抗诉。其一是沙某迅书中涉及该译文的注释,亦存在侵权,将非其本人所译的部分纳入其名下。其二是此前判决生效的一张图片侵权,谭某亨表示确为自己所拍。
沙某迅则反驳,其组织翻译的译文,原文与译文来龙去脉清晰,而谭某亨新提供的证据残缺不完整,其可信度有待考量。“关于注释,我承认自己有误注,其中有500字并非我的译文,在注释时写成我翻译的,这点可以改正。”沙某迅还表示,侵权图片中商标的所在位置谭某亨每每答错,“连东西在哪儿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拍图。”
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案件回顾
三年两次审判结果不变
2005年,沙某迅状告广州电视台和谭某亨,认为其合作的电视剧本《追诉》侵犯其名誉权,但沙某迅一审二审均败诉。2007年11月,沙某迅单独起诉谭某亨,认为其《纪事》和《追诉》两书基本内容剽窃、抄袭沙某迅的《大曝光》等作品。
该案件在2009年4月及2010年7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均认为,谭某亨作为《纪事》和《追诉》两书的编著者及撰稿人,引用沙某迅的《大曝光》和两份中文译稿内容时并未得到其许可,也未注明出处,构成侵权,需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194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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