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监护职责必须依法问责
发布时间:2019-08-19 01:06:15
暑期,有关未成年人意外伤亡的揪心消息不断传来。我们予以关注的同时,必须将眼光投向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孩子的父母。
且看发生的事实:南京一个吸毒母亲的两个女儿被遗弃在家不幸死亡;江西三兄妹留守儿童溺亡;上海浦东两名独居女孩坠楼身亡……在某种程度上,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今年长春盗车杀婴案件,孩子的父母也都是不尽责的。对于这样的“问题父母”,必须施以严厉的问责。
疏于照料孩子的家长们也许有很多理由,诸如工作太忙,与孩子分居两地,等等。但是,任何客观理由,都不能作为开脱责任的借口。作为家长必须认识到,照顾孩子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即使不能陪伴在孩子身边,也应当把孩子托付给值得托付的人。
未成年人保护,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都有责任。在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多发的今天,任何一方都应当反思,没有人可以超之度外而免于担责。与此同时,应当明确的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是家庭、是父母。
对“问题父母”的问责,有法可依,必须硬起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有违法情节的,依法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细致,执行层面也不够到位;也有人援引国外的种种相关制度,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补漏”提出了有益建议。凡此种种,有关方面应当从善如流。“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孩子的被监护权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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