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儿童上课摔跤 园方负8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28 00:00:15


  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4岁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责任在谁身上。

  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上体育课时,设置了蹦床、钻山洞和跨栏等动作,4岁的冬冬在跨栏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就赔偿一事,冬冬父母与园方对簿公堂。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幼儿园设定的活动太复杂,老师未能做好充分防护措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幼儿园要承担八成责任。

  事件:幼儿摔成十级伤残

  2011年12月16日下午,喜洋洋(化名)幼儿园组织冬冬所在的班上体育课,为幼儿拍照制作成长档案。不满5岁的东东在跨栏时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冬冬的父母称,幼儿园组织的活动难度高、危险性大,不适合4岁幼儿。按要求,幼童要一次性越过三个障碍——蹦床、钻山洞、跨栏,整套动作要求幼儿身体快速变换“上—下—上”的姿势,难度系数与危险系数都非常高,4岁幼儿无法顺利通过三个高难度障碍。在事发时,幼儿园一名教师手持相机距离冬冬很远,未做好预防措施,另外两名教师则在距离冬冬很远的地方照顾排队的其他幼儿。教师疏于照顾,导致冬冬受伤。

  由于赔偿问题与幼儿园谈不拢,2013年2月26日,起诉,向幼儿园索赔人身损害经济损失90646元。

  一审:幼儿园担责八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举证证明其是合法办学机构,已提供了合格的学习锻炼场地,且有合资格的教师在场组织儿童进行符合教育机构规定的活动,故可以适当减轻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承担冬冬损失的八成责任为宜。

,冬冬的经济损失为76627.26元,幼儿园负责赔偿80%即61301.8元,扣除已垫付的19607.26元,还应赔偿41694.54元。同时,幼儿园还需支付冬冬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二审: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上诉。

  冬冬的父母认为,冬冬作为4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智力状况,对跨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不可能认识、预见和避免。而且,看护冬冬的唐老师仅具备小学教师资格,未接受严格的幼儿护理教育,不具有照顾4岁幼童的能力。幼儿园应对冬冬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幼儿园方面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幼儿园及老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幼儿园才承担过错责任。幼儿园的三位老师带领幼儿在合格的场地开展正常的游戏活动,活动前老师讲解和示范,组织幼儿进行热身运动,在游戏活动过程中三位老师均在场维持秩序。事故发生后,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送冬冬就医。幼儿园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事发时冬冬年仅4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的环境和游戏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认知能力,身体协调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从幼儿园组织的游戏活动来看,游戏的目的并非为了使幼儿锻炼身体,而是为了拍照,因此老师在游戏过程中主要工作放在拍照上,而非组织幼儿活动和保护幼儿的安全。

  其次,游戏共设三个障碍,且这些障碍对于只有4周岁的幼儿而言比较复杂,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老师虽然在游戏前给幼儿讲解了游戏规则和示范动作,但未能预见到该游戏的危险性并做好充分的防护措施,对造成冬冬在游戏过程中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鉴于冬冬倒地受伤亦有其个人的原因,考虑喜洋洋幼儿园的过错程度,,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幼儿园须最大限度保安全

  广州中院表示,提供该案例主要基于提醒幼儿园在经营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幼儿园游戏的设置要科学,要充分考虑到风险和难度;二是幼儿园必须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