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将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发布时间:2019-08-26 02:25:15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但我国目前亟需加强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干预,众多专家学者呼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干预工作机制。
近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扎堆”出现,直指监护人失职问题,。
20日,、、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据了解,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这一机制的设立,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改变一度太过“温柔”的处置方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现状:我国目前亟需加强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干预
在我国,对培养孩子这样一个关系着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目前还缺乏对其资质的要求。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如果法律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高傲的头,让他们认真反思和学习怎么做父母,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我国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困境。
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也坦言,近期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都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呼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干预工作机制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张雪梅认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应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对此,黄尔梅明确,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拟于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干预与司法裁判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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