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视力恢复超预期状告医院
发布时间:2019-08-07 19:42:15
核心内容:一男子因视力减退到医院接受激光手术治疗。根据医院的承诺,其视力可以恢复为0.8至1.0,但是,实际上却恢复到了1.2,手术治疗效果比预期要好。但却因视力比承诺的要好,男子起诉医疗费用。
余先生因双眼视力减退,到医院接受激光手术治疗,治疗后视力竟比院方承诺的还要好。他认为视力太好容易导致“老花”,,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市中院二审昨日驳回他的诉求。
2009年,45岁的余先生发现自己双眼视力减退,并伴有散光症状,于是到某眼科医院做激光手术恢复视力。术前检查视力左眼为0.25、右眼为0.3。双方签订《手术同意书》,约定准分子激光手术后,恢复视力范围为0.8至1.0。医生还在这份《手术同意书》上,手写一条补充意见:“手术后视力可能达不到1.0”。
手术后,余先生双眼裸眼视力达到1.2。一个月后,他发现自己看远处很清楚,但看不清近处物体,成了“老花眼”,认为是医院手术没有达到其约定的恢复视力范围(0.8至1.0)所致。随后几年,“老花”程度加重。
2013年,余先生认为手术失败,以眼科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向眼科医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
眼科医院称,视力是视觉功能的参数,视力数值越大越好。激光准分子手术目的是为了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现在患者目的已经达到,手术效果完美。关于余先生反映的“老花”,根据相关医学资料的论述,视力数值大与“老花眼”的形成没有必然联系,与手术治疗也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与年龄增长有关。年近50岁的余先生,出现“老花眼”是正常的生理现象。
,让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过错鉴定,但他坚持不申请鉴定。
,余先生和眼科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从医疗效果看,治疗后的视力为1.2,已经超过1.0的诊疗效果,并未形成对余先生的损害。余先生凭主观感受认为眼科医院的治疗效果太好对其造成了“老花眼”,,余先生仍坚持不申请鉴定。他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余先生不服,,自己和医院有约定关于术后恢复视力不超过1.0的条款,虽然双眼视力现在达到1.2,但是消费者有追求完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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