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恶意注销公司的民事责任的追究

发布时间:2021-01-13 11:16:15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向律师反映,他们在主张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