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后明法析理 原被告服判息诉
发布时间:2019-08-27 23:37:15
原来,柳江县里雍镇红花村委一组、三组村民与中广核红花水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土地,租期两年。合同到期后,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继续租赁土地,被告应支付原告土地租用费。经协商无果,,要求被告分别支付二原告土地租金104万元、5.7万元,将超高弃渣拉走并推平至征地边界线止,且将土地交还给二原告,将土地丈量给各承包户。
,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被告应将所租土地进行平场整地,将弃渣推至征地边界线上,将土地交还原告,但被告只是对所租土地大致进行了平整,全场未能完全推平,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高的地方还留有弃渣,应当认定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协议。
虽然调解无望,但为了使判决结果既减轻企业的负担,又能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两个案件的主办人覃斌法官和曾红球法官多次走村串户,深入电站,奔波辗转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耐心地做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和法律释明工作。:被告中广核红花水电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柳江县里雍镇红花村委一组、三组村民土地租金损失费47万元、3.5万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明法析理深入透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被告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该案的正确判决,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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