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0 08:32:15





  你院1985年3月8?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附::

  最近,,一方翻悔,,,但又无把握,也不知该怎样告知当事人。对此,婚姻法、。对这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即应视为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做了适当处理,故一方翻悔,,。但如发现一方是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诈欺、胁迫而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未做适当处理。或处理显失公平、使妇女儿童利益受到损害的,。

  198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