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义务不能对抗法定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13 13:14:15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纳税义务则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当二者冲突时,纳税义务应当优先。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程思源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思源与被告林培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林培祥经营程思源名下的某歌舞厅,期限为一年;林培祥每月缴纳管理费给程思源,营业收入归林培祥,舞厅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地税、工商、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林培祥交纳。合同履行期间,林培祥向程思源交纳了管理费。合同期限届满返还歌舞厅时,双方到税务部门查询应纳税情况,发现该歌舞厅在合同期间并未纳税。4月16日,宁国市地税局向程思源发出责令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款歌舞厅在此期间欠税金额为9464元。后税务机关扣押了程思源部分物品。至本案庭审之日,程思源未到税务机关交纳该税款,被扣押的物品也未处理。
,纳税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形式加以移转。原告程思源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纳核定的应纳税款9464元,与被告签订合同,不能改变其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原告实际交纳后可就该税款的承担问题与被告另行依法处理。但原告至庭审之时,既未交纳该税款,被扣押物品也未处理,就依据合同主张被告应将该税款交纳给原告个人,再由其交至税务机关,无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最新资讯
-
08-10 2
-
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吗
08-11 0
-
08-21 0
-
08-08 2
-
什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05-21 1
-
08-0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