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行民事搜查要具有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08 05:08:15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享有民事搜查权。搜查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对被申请执行的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搜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搜查必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在其他程序中不能使用,例如调查取证时就不能搜查。
第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就不能采用搜查措施。
第三, 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并无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虽隐匿财产,但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则不适用搜查,只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对于被申请执行人是否隐匿财产的认定,应当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事实经查证成立的,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反映被申请执行人有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执行人员根据掌握的材料足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隐匿财产的。
第四, 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第五, 进行民事搜查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由执行人员执行。这是因为民事搜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居住等权利,影响较大,所以,采取搜查措施时应慎重。
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参加搜查的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人民法院应将搜查的情况制作笔录,由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最新资讯
-
08-13 1
-
08-10 2
-
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吗
08-11 0
-
08-21 0
-
08-08 2
-
什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05-2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