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与父子协议谁更有效?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7 06:35:15
[导读]
父亲缴纳首付款后,以儿子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儿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此房留给了前妻。父亲对此极为不满,凭借一纸父子协议,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围绕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离婚协议和父子确权协议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新婚燕尔夫妻约定房产归属
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中国的传统习俗是有了儿子就得为他置办结婚所需的一切。江苏省常熟市的吴炜路也不例外。随着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大学毕业后留在苏州工作,吴炜路就一直关注着当地的房产。
2002年,吴炜路选定了位于苏州市元宝路1318号翰墨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当年7月30日,吴炜路以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的名义与苏州市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康明购买翰墨苑5幢1002室房产,建筑面积为138.64平方米,吴炜路代签了“吴康明”的名字。吴炜路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其余的款项以儿子吴康明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2004年4月,房屋正式交付。房屋价格为44.3万元,车库为6万元,合计50.3万元,苏州市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吴康明”的名字开具了房屋销售发票以及契税、代扣代缴及办证费等票据。
不久,吴康明结识了女青年曹菲,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5日,吴康明与曹菲登记结婚,而翰墨苑5幢1002室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的新房。
新婚燕尔,两人如胶似漆,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吴康明于2006年12月31日与曹菲签订了增加抵押人补充协议,就房屋产权归属及贷款归还问题协议约定如下:吴康明与曹菲共同拥有翰墨苑5幢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吴康明继续偿还,曹菲同意作为共同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因吴康明与曹菲双方共同拥有上述房屋产权,贷款银行(即抵押权人)同意吴康明与曹菲作为共同抵押人。该补充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在贷款银行处盖章确认。
婚外有情离婚协议放弃房产
新婚的浪漫总是很容易过去,曹菲很快适应了家庭主妇的角色,吴康明也发生了变化,他从天天按时回家的模范丈夫变成了经常在外“应酬”的男人。结婚几个月后,吴康明就常常深夜才回家,最后发展到夜不归宿。曹菲由此对丈夫产生了怀疑。
谎言总是很容易被戳穿的,曹菲发现吴康明有了婚外情,她坚决要求离婚。
无奈之下,吴康明同意离婚。2007年9月18日,吴康明与曹菲签订了离婚协议。过错方的吴康明深感内疚,作为补偿,他把翰墨苑5幢1002室及车库留给了曹菲,并约定由吴康明一个月内协助完成现居住房的变更手续。曹菲也表示,剩下的约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房贷由她来归还。协议签订后,吴康明与曹菲于同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0月8日,吴康明与曹菲又专门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约定翰墨苑5幢1002室归曹菲一方所有。2008年1月7日,在曹菲的个人努力下,终于全部还清了该房屋所欠的贷款,房屋他项权证被注销。当月,吴康明配合曹菲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以析产方式转移至曹菲名下。
吴康明与曹菲离婚后,迟迟没有将事情真相告诉父亲,怕父亲责骂自己,因此吴炜路对此事一无所知。2008年1月,吴炜路到苏州办事时顺便去翰墨苑看望儿子儿媳妇,但他却发现自己所持的一把该房钥匙打不开房门。当他正想打电话询问吴康明时,正巧曹菲回来了。当曹菲把事实真相告诉吴炜路后,犹如当头一棒,吴炜路被打得头脑发蒙,他有点不相信,随后一边下楼一边拿出手机给儿子打电话。
纸终究包不住火,在父亲的询问下,吴康明只好承认自己已经离婚。
当得知自己一手操办的房子成了前儿媳妇一个人的产业时,吴炜路十分生气,他绝不能让自己半辈子的心血落入他人之手。他当即把“自作主张”的吴康明大骂了一顿。吴康明也感到自己当初的行为过于草率,表示接受吴炜路的安排,全力配合父亲把房子“夺”回来。
争夺产权庭上抛出父子协议
吴炜路经过多方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把吴康明、曹菲两人告上法庭,,判令吴康明、曹菲返还其房屋。2008年1月24日,,分别于2008年3月4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炜路在法庭上提出,房屋首付是他亲自交纳的,在房屋交付后,又是由他出资装修及实际还贷的。为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可能交纳的遗产税以及相关过户费用,也为了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园区,同时考虑到吴康明结婚后,如生育子女,孙辈能在园区上学,吴炜路才直接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了吴康明名下。吴炜路强调,为此,他们父子于2003年5月2日签订了一份父子协议书。
该协议书载明:户主吴炜路购买元宝路翰墨苑5幢1002室房屋一套,价值约50万元,所有房款(包括还贷、装修)都由其一人支付。为了避免百年以后继承人必须交纳的一笔遗产税,也为了儿子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园区,今后孩子能在园区上学,所以房产证由儿子吴康明署名。为了杜绝因此而埋下的任何隐患和麻烦,父子二人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问题作出如下协定:1、因为房款由吴炜路全额出资(包括还贷、装修),所以吴炜路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吴康明只是挂名,吴康明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无权出售、出租、转让、赠与该房屋,更无权拒绝父母居祝2、吴炜路购买这套房子的款项是其一生劳作的产物,倾其所有的象征,而且今后夫妇二人没有劳保收入,所以吴康明必须关爱父母、善待父母,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使他们能生活得安逸舒适,颐养天年。双方同时约定:以上两条,吴康明必须遵守执行,无论违背任何一条,吴炜路都有权收回房屋,过户归己。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协议书中立据人为“吴康明”、“吴炜路”,见证人为“黄丽萍”。
吴炜路说,2004年4月5日房屋交付后,自己与吴康明就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2006年12月25日,儿子、媳妇在这里结婚,自己才搬离此房。但是,自己搬走后,吴康明对自己没有任何的关心、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直到2008年1月份,自己才知道两被告已经离婚,而且吴康明擅自做主把该房屋归曹菲所有,甚至曹菲拒绝自己进入。“我是这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反而连门都进不去了,真是岂有此理1吴炜路在法庭上显得分外激动,。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父亲缴纳首付款后,以儿子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儿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此房留给了前妻。父亲对此极为不满,凭借一纸父子协议,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围绕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离婚协议和父子确权协议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新婚燕尔夫妻约定房产归属
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中国的传统习俗是有了儿子就得为他置办结婚所需的一切。江苏省常熟市的吴炜路也不例外。随着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大学毕业后留在苏州工作,吴炜路就一直关注着当地的房产。
2002年,吴炜路选定了位于苏州市元宝路1318号翰墨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当年7月30日,吴炜路以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的名义与苏州市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康明购买翰墨苑5幢1002室房产,建筑面积为138.64平方米,吴炜路代签了“吴康明”的名字。吴炜路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其余的款项以儿子吴康明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2004年4月,房屋正式交付。房屋价格为44.3万元,车库为6万元,合计50.3万元,苏州市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吴康明”的名字开具了房屋销售发票以及契税、代扣代缴及办证费等票据。
不久,吴康明结识了女青年曹菲,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5日,吴康明与曹菲登记结婚,而翰墨苑5幢1002室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的新房。
新婚燕尔,两人如胶似漆,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吴康明于2006年12月31日与曹菲签订了增加抵押人补充协议,就房屋产权归属及贷款归还问题协议约定如下:吴康明与曹菲共同拥有翰墨苑5幢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吴康明继续偿还,曹菲同意作为共同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因吴康明与曹菲双方共同拥有上述房屋产权,贷款银行(即抵押权人)同意吴康明与曹菲作为共同抵押人。该补充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在贷款银行处盖章确认。
婚外有情离婚协议放弃房产
新婚的浪漫总是很容易过去,曹菲很快适应了家庭主妇的角色,吴康明也发生了变化,他从天天按时回家的模范丈夫变成了经常在外“应酬”的男人。结婚几个月后,吴康明就常常深夜才回家,最后发展到夜不归宿。曹菲由此对丈夫产生了怀疑。
谎言总是很容易被戳穿的,曹菲发现吴康明有了婚外情,她坚决要求离婚。
无奈之下,吴康明同意离婚。2007年9月18日,吴康明与曹菲签订了离婚协议。过错方的吴康明深感内疚,作为补偿,他把翰墨苑5幢1002室及车库留给了曹菲,并约定由吴康明一个月内协助完成现居住房的变更手续。曹菲也表示,剩下的约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房贷由她来归还。协议签订后,吴康明与曹菲于同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0月8日,吴康明与曹菲又专门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约定翰墨苑5幢1002室归曹菲一方所有。2008年1月7日,在曹菲的个人努力下,终于全部还清了该房屋所欠的贷款,房屋他项权证被注销。当月,吴康明配合曹菲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以析产方式转移至曹菲名下。
吴康明与曹菲离婚后,迟迟没有将事情真相告诉父亲,怕父亲责骂自己,因此吴炜路对此事一无所知。2008年1月,吴炜路到苏州办事时顺便去翰墨苑看望儿子儿媳妇,但他却发现自己所持的一把该房钥匙打不开房门。当他正想打电话询问吴康明时,正巧曹菲回来了。当曹菲把事实真相告诉吴炜路后,犹如当头一棒,吴炜路被打得头脑发蒙,他有点不相信,随后一边下楼一边拿出手机给儿子打电话。
纸终究包不住火,在父亲的询问下,吴康明只好承认自己已经离婚。
当得知自己一手操办的房子成了前儿媳妇一个人的产业时,吴炜路十分生气,他绝不能让自己半辈子的心血落入他人之手。他当即把“自作主张”的吴康明大骂了一顿。吴康明也感到自己当初的行为过于草率,表示接受吴炜路的安排,全力配合父亲把房子“夺”回来。
争夺产权庭上抛出父子协议
吴炜路经过多方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把吴康明、曹菲两人告上法庭,,判令吴康明、曹菲返还其房屋。2008年1月24日,,分别于2008年3月4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炜路在法庭上提出,房屋首付是他亲自交纳的,在房屋交付后,又是由他出资装修及实际还贷的。为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可能交纳的遗产税以及相关过户费用,也为了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园区,同时考虑到吴康明结婚后,如生育子女,孙辈能在园区上学,吴炜路才直接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了吴康明名下。吴炜路强调,为此,他们父子于2003年5月2日签订了一份父子协议书。
该协议书载明:户主吴炜路购买元宝路翰墨苑5幢1002室房屋一套,价值约50万元,所有房款(包括还贷、装修)都由其一人支付。为了避免百年以后继承人必须交纳的一笔遗产税,也为了儿子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园区,今后孩子能在园区上学,所以房产证由儿子吴康明署名。为了杜绝因此而埋下的任何隐患和麻烦,父子二人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问题作出如下协定:1、因为房款由吴炜路全额出资(包括还贷、装修),所以吴炜路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吴康明只是挂名,吴康明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无权出售、出租、转让、赠与该房屋,更无权拒绝父母居祝2、吴炜路购买这套房子的款项是其一生劳作的产物,倾其所有的象征,而且今后夫妇二人没有劳保收入,所以吴康明必须关爱父母、善待父母,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使他们能生活得安逸舒适,颐养天年。双方同时约定:以上两条,吴康明必须遵守执行,无论违背任何一条,吴炜路都有权收回房屋,过户归己。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协议书中立据人为“吴康明”、“吴炜路”,见证人为“黄丽萍”。
吴炜路说,2004年4月5日房屋交付后,自己与吴康明就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2006年12月25日,儿子、媳妇在这里结婚,自己才搬离此房。但是,自己搬走后,吴康明对自己没有任何的关心、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直到2008年1月份,自己才知道两被告已经离婚,而且吴康明擅自做主把该房屋归曹菲所有,甚至曹菲拒绝自己进入。“我是这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反而连门都进不去了,真是岂有此理1吴炜路在法庭上显得分外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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