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1 01:18:15
无效民事行为的内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在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通常是与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来比较而加以研究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有效民事行为称为积极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称为消极行为。这是因为有效民事行为能产生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积极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笔者认为,尽管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但这并不排斥它仍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的目的毕竟还是希望产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之所以不能产生预期的目的,只是由于行为的内容或形式等方面出现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行为人的目的仍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一般侵权损害行为的根本区别。《民法通则》对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对称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里重点在“合法” 二字上。有效的对称是无效,合法的对称是违法。这个违法是广义的。狭义的可分为不合法、违法和犯罪。用不合法、违法、犯罪这三个概念来表现某一行为对法律的不同侵害程度,是符合社会现实和法学理论及实践的。我们同样理应把无效民事行为划分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和违法的民事行为二种。不合法仅指不合乎法律的规定,违法除包含不合法的因素外,法律还将予以制裁。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其发生的消极后果,仅限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处理。而违法的民事行为,如具有较严重的违法性,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违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法律及一般观念,便注重在对其如何制裁上了。
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并非只是由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义务。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既然债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当然能够引起债的发生。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二种。所以说,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是能成立的。债的特定性在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它既可以由当事人的积极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所设立,也可由积极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而发生,还可由消极的不合法行为而产生。
无效民事行为,作为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有如下特征:①所生之债出乎行为人的意愿以外。民事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民事后果而进行的活动,超出一定民事后果之外的结果都是行为人意愿以外的。这与正常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有本质的区别。②所生之债是不合法行为所造成的,债发生的最基本的根据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有效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由无效民事行为所订立的无效合同是不合法的,它非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效合同处理方式之一的返还,就是这一特定关系的体现。③所生之债是消极的、被动的。行为的后果,非行为人积极行为所致,不象有效合同那样,具有主动积极性,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得已而发生的债的关系。④债的处理方式的完全补救性。在发生违反合同行为之债时,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表现出惩罚和补偿二重性。而在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上的返还和赔偿,则表现为完全的补救性。
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与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一样,也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的不合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认定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中的过错,既不同于基于有效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如违约中的过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中的过错,它有以下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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