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过量摔倒致死 法院:酒友有错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1-02-14 21:18:15
2009年12月2日上午,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万某死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91067元,被告胡某承担8%;被告谢某、冯某各承担2%;被告余某、方某共承担3%;被告黄某承担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2008年10月16日,被告胡某为答谢自己患病期间朋友们的看望,邀请死者万某与被告谢某、冯某、余某、方某到被告黄某个人经营的酒楼二楼包厢共餐。席间被告胡某未饮酒,死者万某与被告谢某、冯某、余某、方某等5人共饮了两瓶一斤装酒精度为45°的四特老窖白酒。用完餐后,死者万某独自下楼,行至距一楼地面四层楼梯处不慎摔倒在一楼地面不省人事。方某发现后立即呼救,被告胡某等人赶来将万某送至广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万某于2008年11月12日死亡。事发时,酒楼的楼梯系花岗岩装修地面,不锈钢扶手,楼梯地面未铺设地毯或放置防滑垫,也无安全提示。
,死者万某患有高血压病,聚餐时仍大量饮用白酒,导致酒后下楼时不慎摔倒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万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胡某、谢某、冯某、余某、方某虽在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在与万某用餐饮酒时未尽到注意、关照、提醒等义务,对万某的酒后身体状况也疏于观察和安全防范,特别是被告胡某作为饮酒的邀集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各被告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某系女性且与万某初次相识,其责任比例酌情予以减轻。酒楼无完善有效的防滑设施,也无安全警示说明,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陷,被告黄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钟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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